在广雅培训中心上班,试用期从11月11号到12月31号,上班到12月25号为止都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今天询问工资时,被告知,每周周一的休假不算工资(工作时间是周二到周天,周二,周三,周五为下午14:30--21:30,周四早晨加三小时值班时间,周六早晨7:30-12:00,下午13:50--21:00,周天7:30—18:30中午110分钟吃饭时间)。
本人在周六请过一次病假,结算工资时被告知周六周日请假扣3天工资210元。而入职时并未向我提起周六周天请假扣3天工资。
在入职时,主管说最低工资是2100元,在今天,主管说最低工资为2100/30天 每天70元.周一的休假不发工资,由此少算将近300工资。想请问以上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