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律师,您好!我是中山的一个购房人,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但至今(2014年3月27日)依然未能交房,按开发商的预计,要到2014年8月30日才有可能交房。合同第九条第二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是:180天之内按万分之4,180天后按万分之5。但后面有个补充协议约定,赔付总额为不超过购房人已付房款的3%进行赔付。我想请问一下,因为延期交房时间太长(按开发商的说法,要到8月30日才交房)这样的情况,业主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第九条第二点来赔付违约金吗?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时间帮忙答疑解惑,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