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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先予执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8 12:16)    点击:429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的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从判决生效到强制执行,其间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房屋拆迁是时限性非常强的活动,为了使房屋拆迁和国家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拆迁人的拆迁和建设活动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先予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可申请先予执行。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允许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当事人对先予执行不服的复议申请,经复议认定裁定是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在人民法院裁定的执行期间内,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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