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8 12:12) 点击:275 |
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有: 1、审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建立拆迁档案。 (1)审批。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对需要拆迁的房屋所属地段、数量、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一一作出明确无误的界定,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建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应对批准拆迁的范围,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数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情况等拆迁资料一一登记在册,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以便于当事人、执法和司法机关随时查阅。 2、依法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也有责任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一职责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拆迁人资格。 (2)监督检查拆迁人的具体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既不允许在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以外擅自进行拆迁,也不允许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之外提早或延迟进行。整个拆迁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许可证限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之内。 (3)监督检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订立的拆迁协议,是否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4)对接受委托拆迁的专业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调解、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往往很难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应依职权进行裁决。 4、宣传解释的职能。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积极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知晓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搬迁,以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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