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高法院:做好劳动纠纷案件审判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5:28) 点击:112 |
北京最高法院:做好劳动纠纷案件审判 北京最高法院:做好劳动纠纷案件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进行。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速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和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经多次研究后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问: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哪些突出的特点? 答: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鲜明特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膨胀化。从全国情况来看,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内容复杂化。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除保留了过去常规的请求事项外,还出现了大量有关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等新的诉讼内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区间多样化。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包括劳动期间发生的纠纷,还出现了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纠纷;不仅要审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缔约责任,还要审查劳动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等。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群体化。劳动者普遍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难度增大化。 问: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秉承哪些基本原则? 答: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根本目标,将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的原则作为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首要原则。 ——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准确把握法律内涵,避免对法律的误读误解。要把个案的公正与社会公正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作用。 ——畅通多层次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问: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稳定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当前形势下,许多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出现经营困难、转产调整并进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答:在审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时,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问: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要注意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问: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如何处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答: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妥善解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切实规范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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