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龙慧珠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法院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30 11:22)    点击:232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一、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具体规定: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有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一、 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魏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冯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魏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冯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
、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
、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
、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魏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
、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
、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魏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魏男生活在A地,冯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魏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冯女的踪影,魏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魏男居住在A地,冯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冯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冯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
、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
、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
、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男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龙慧珠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龙慧珠律师,龙慧珠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龙慧珠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227447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龙慧珠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门律师 | 江门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龙慧珠律师主页,您是第2617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