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能否提出返还礼金?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30 11:15) 点击:211 |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现在称为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现实生活中也很难避免。结婚乃人生一大事,因此现在结婚礼金数目往往非常巨大,甚至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 自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该法成了法院判决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有法律争议: 一、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不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 本人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送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 同上理由,结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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