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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30 11:08)    点击:220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国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法》第4明确授权给用人单位的,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条款具体化,延伸到用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各个方面。然而,从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检查情况看,企业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具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要素方可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一、企业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以江苏某县为例,1999年至2002年,该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对102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企业无规章制度。检查中发现,有13家企业未建立任何企业规章制度,其中,新建企业5家、改制企业5家、其他企业3家,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12.7%

2、企业规章制度陈旧、滞后。不少企业规章制度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一直沿用下来,至今没有修改或重新制定。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有些改制企业原是国有、集体性质,改制后成了民营企业或是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但也照样拿着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改制后的企业。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经济效益差和改制后的企业上,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10%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备。企业规章制度单一、笼统、不健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如遇职工违纪、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抢占住房等没有相应的规定和制约措施,面对职工违纪违约行为束手无策,等出现了问题和纠纷才忙于制定规章制度。

4、企业规章制度不合法。(1)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取消职工的各种假期、加班不发给加班费、生病不报销医药费、职工上岗需缴纳押金等。另外,有些企业规章制度中从头至尾贯穿“罚款扣工资”的精神,以罚代管的现象较为普遍。检查发现,企业规章制度中存在以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较多,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25%。(2)制定的程序不合法。部分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还是厂长经理说了算,未通过企业的工会、职代会讨论,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制定后就放在厂长经理办公桌的抽屉里,等职工犯了错误,企业就用所谓的规章制度来处理职工,职工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此类的企业规章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不合的,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25.4%

 

二、如何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制定的主体必须合法

《劳动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的义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必须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用人单位各个部门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的管理。

2、内容必须合法

《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特点,将法律条款具体化,让其具有操作性;法律没有规定的,企业可制作相应的条款来规范。

3、制定的程序必须合法

《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52条规定中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劳动法》第56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企业的规章制度应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原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中明确:“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修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修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5、正式公布

企业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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